友足球聯賽

Group Friend Football League

 

章程

 

() 主辦機構

聚友足球聯會

 

() 比賽日期

a) 2018101日至2019831

b) 令到每季賽事得以順利進行,各隊伍必須要在來季430日前完成首循環賽事 (即每隊伍必須最少對賽一次),並在731日前完成80%聯賽賽事。若有隊伍不能如期完成,大會有權扣除該隊聯賽6分積分,此舉是目的是鼓勵各隊伍積極參與各場賽事。

 

() 比賽場地

全港符合標準之11人草地、仿真草地或人造草地足球場

 

() 主辦賽事

1. 聚友足球聯賽

2. 聚友淘汰盃賽

註:年齡限制

a)      1984 1989 最多3人出埸

b)      1983或之前出生最少8人出埸

 

() 參賽名額

淘汰賽 (10)

 

() 賽制

1. 雙循環聯賽,勝3分和1分負0分,分數最高定冠亞季軍,同分以對賽成績定名次,若相同以對賽成績為先,後再以得失球差以得球多為先,再相同則定為雙冠或雙亞軍。

 

2. 淘汰賽 – 淘汰制,賽和即射12碼定勝負,首輪5人,未定勝負次輪即時死亡制。

 

3. 出場人數 – 每隊11人,參賽球員如在開賽前5分鐘仍未報到或到場球員不足7人者,俱作棄權論。(見附錄1)

 

4. 更換後備

a) 聯賽及淘汰賽 – 每場可更換人次為i) 上半埸只得換4個人次,ii) 中埸休息任換人次,iii) 下半埸另有換4個人次 (但各球隊必須於開賽前登記出埸人數名額,而另一次登記出埸人數名額則於中埸休息時間,其餘時間均不接受登記)

b) 聯賽及淘汰賽在每場比賽點名後開賽前,雙方隊長有權要求球証核實對方最多兩名球員身份,而下半場開賽前再可有權要求球証核實一名球員身份。(在整個核實球員身份之個程中,球証會嚴格執行合資格球員作賽,若發現比賽隊伍有違規行為,經球証報告及大會最後核實,會判罰該違規隊伍負0:3及罰款HK$500,該隊伍必須繳清罰款後,大會才會安排餘下賽事)

c) 另各隊[必須在比賽前填寫大會在網上提供之出場表,若球隊不能出示有效之出場表,球証有權禁止該隊比賽

    *** (球証亦有權酌情接納該隊之臨時出場表,但該隊必須即場繳清罰款HK$200給球証代大會收取後才可作賽) ***

 

5. 比賽時間

每場賽事70分鐘,上下半場各佔35分鐘,中場休息5分鐘,球証可補回換人時間。

 

6. 任何球隊如遭投訴比賽粗野、動粗,經球証報告証實將交賽會處分,經大會通過,罰分已滿30分者,將立刻取消參賽資格。(見附錄3&4)

 

7. 比賽場地及時間安排

由賽會安排,請各隊盡量照比賽時間及地點出席比賽。(如有更改或未能出賽之安排,請參閱附錄2)

 

8. 比賽設備

每隊應自備兩套不同顏色並有號碼球衣,5號足球兩個,各隊員均需穿著膠粒足球鞋(草場及仿真草場)及均須佩帶護脛參加比賽,嚴禁使用銻粒足球鞋,球員必須持有有效球員証方可參加比賽。(見附錄5)

 

9. 球証

所有球証均由大會選派。(見附錄6)

 

10. 犯規

參賽球員如被罰紅牌離場需於下一場比賽自動停賽,如參賽隊伍於同一比賽被罰紅黃牌超過分,將被額外罰款。(見附錄4)

 

11. 球員登記

a. 每隊可報名40名球員

b. 球員註冊期為2016331日前 (每月27日前均可註冊新球員,但新球員必須等到下一個月之球賽才能出埸)

 

12. 紀律

每隊參賽隊伍,應尊重裁判員裁決及裁判員代表賽會之自份外,更必須要求球員遵守球賽規則及壓止歪風。(見附錄3&4)

 

13. 比賽費用

比賽費用包括場租及球証費,由對賽雙方平均分攤,若有人數不足棄權或其它事故終止比賽。(見附錄7)

 

14. 參加費用

a. 參加聯賽,費用為$1500

b. 參加混合淘汰賽,免費。

c. 所有參賽隊伍需繳按金$1500,完成整季賽事後,扣除罰款及欠款後餘數作頒奬典禮酒席金,如中途退        出或被賽會取消資格者按金將被沒收。

 

15. 各領隊均須出席本會所有會議,協助運作及商討本會賽務,未能出席者均須罰款。(見附錄8)

 

16. 各隊均須參加頒奬晚宴,費用自付。(見附錄9)

 

17. 奬品

a. 聯賽賽事設冠、亞、季軍奬盃,另加設:神射手奬。

b. 盃賽賽事設冠、亞及季軍奬盃。

 

18. 除本章程明文列出各項外,其它賽規依香港足球總會現行比賽規則辦理。

 

19. 上訴

以球証判決為最終依歸,賽果不能推翻,如紅黃牌上訴,可向賽會以書面方式提出,經本會紀律小組裁決。(見附錄10)

 

20.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,如經大會通過,有權隨時修改而不作另行通知。(見附錄 11)

 


 

 

 

附 錄

 

1. 比賽安排

a. 參賽隊伍如在開賽前未報到,或球員不足7人者,俱列作棄權論,賽果判負03及棄權隊伍須負責所有該場比賽費用,包括場租及球証費。

b. 於比賽前48小時通知賽會不能比賽,亦作棄權論,惟可不用付球証費,但場租仍需負責,場地由對方使用。

 

2. 場地及時間

a. 各隊領隊應於季前填好可比賽時間及場地地點以方便賽會安排,但因場地供應問題,各隊應多選地點及時間,惟因供應難以滿足各隊需求,故每隊每月只可推卻一場賽事安排。

b. 如安排之場地及時間是該隊選擇的比賽地點及時間,該隊不可推卻,必需照賽會安排參賽。

c. 比賽隊伍如能提供場地,該場比賽則照提供場地隊伍安排如期進行,若兩隊均有場地提供,則擲毫決定。

d. 賽會於季前會編定比賽表,即各隊對手會預先編好,待場地及時間知道後會照賽表通知各隊比賽。

e. 比賽隊伍應遵照編定之比賽表,每月安排兩場賽事 (主、客賽事各一場)

f. 未能照時間出席比賽者,需於8天前通知賽會另作安排,否則作棄權論,所有費用由棄權一方負責。

g. 若能提供場地比賽隊伍應儘早通知賽會安排,以免浪費場地。

h. 若因參賽隊伍選擇地點時間範圍狹窄,而賽會不能安排場地,該隊應遵照賽會安排準時參賽。

 

3. 粗野行為

a. 因粗野行為或動粗導玫球証腰斬賽事,經球証報告及紀律小組開會裁決,犯規隊伍會被罰紀律分6分,及扣聯賽分6分,淘汰賽則判負03 (若雙方均需負責,則判倆隊均不能出線)

b. 犯罰分滿40分,隊伍會被大會取消參賽資格,所有按金或保証金均不會獲發還。

c. 如言語侮辱對方球員或球証均視作粗野行為,經大會裁決可被罰分。

 

4. 紀律罰則

a. 球員罰黃牌,扣紀律分1分,紅牌3分。

b. 參賽球員如被罰紅牌離場,需停賽1場及罰款$200,及該隊被罰扣紀律分3分。被罰2黃而出場者罰款$2002黃牌需扣紀律分2分。

c. 罰紅牌離場若不是因粗野行為,例如禁區手球阻止皮球入網或拉衫阻止對方球員單刀,經紀律小組審議,則罰款可免。

d. 被罰紅牌球員無論即紅或2黃牌導致紅牌離場,該球員的球員証會被扣起及需停賽1場,若情況嚴重,賽會經大會研討可加罰,動粗者5場或判全季停賽。

e. 比賽兩方隊伍因動粗或粗野行為導致腰斬賽事,經球証報告,紀律小組開會裁決,並交大會通過後兩隊均最高可被罰取消參賽資格,一切賽事作廢及充公保証金。

f. 球隊若罰滿紀律分30分,經大會商討後可被罰取消資格。

 

5. 球員註冊表

a. 球員必須携帶球員註冊表出賽,沒有球員註冊表將不被允許出場比賽,身分証不會被接受証明球員資格。

b. 比賽前應將球員註冊表及出場表交予裁判員核對資料。

c. 因被罰紅牌或兩黃即紅而離場的球員,球員証會被扣起交回賽會處理。

d. 裁判員有權懷疑任何一位球員資格,向該球員要求出示身份証核對資料,球員未能出示身分証,該球員不能出賽。

 

6. 球証判決

a. 各隊均應尊重球証判決,及代表本會資格,任何不滿請於會上提出,不要在比賽時影響球証。

b. 任何參賽隊伍的隊員、領隊或隨隊的人員若向球証辱罵,經球証報告及開會研討,隊伍若犯規均會被罰扣分。

 

7. 比賽費用

a. 比賽費用包括場租、附加費、球証費,因一方球隊棄權所有費用由棄權一方負責。

b. 因粗野行為導致腰斬,經球証報告及紀律小組開會後,導致腰斬的隊伍須負責所有費用,若隻方均有責任,則平均分擔。

c. 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通知球証取消賽事,取消賽事的一隊需負責所有費用。

d. 因忘記取場紙而導致賽事不能舉行,負責場紙的一隊需付所有費用。

 

8. 例會

各領隊如未能準時出席例會,罰款200元,出席而不參加晚飯者罰款50元,該罰款總數津貼該晚飯費用,晚飯開支按人頭平均分擔。

 

9. *頒奬禮

每隊參賽隊伍均要參加頒奬禮,負責半圍飲宴費用,若人數不足可與會方商討,若未經商討則當半圍,費用要全數支付。

 

10. 上訴機制

本會設有上訴,惟賽果不會更改,若上訴紅牌黃牌可賽後48小時內書面或電話知會主席提出上訴,安排紀律小組開會,上訴前須交300元保証金,如上訴得值保証金發還,紀律小組有權對加罰作無理上訴的隊伍。

 

11. 會規及章程

所有會規及章程,如經大會通過均可修改而無需另行通知。

 

 

 

全文完